(1)为保障食堂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我公司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3)本单位应向初次交易的供货商索取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如发现供货商的有效证件失效,应督促其及时补回,否则不与其交易。每次交易时应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备有关部门查阅。
(4)本单位应设立购销台账,登记每次交易情况。
登记内容:
1)进货时间;
2)进货商名称;
3)进货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
4)进货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情况;
5)进货商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进货商品的数量;
7)批发卖出的登记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
8)登记人签名;
9)其他情况。
(5)购销台账保存期一年,视相关规定而更改。
(6)本单位应建立购销台账以备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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