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3)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4)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5)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6)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7)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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