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使盘点工作有章可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2)盘点范围
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商品、餐辅料、工程材料、零件保养材料等。
财务盘点:系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代保管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的盘点。
1)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
2)代保管资产:系由贵单位、供货商提供,使用后结账的物品。
3)低值易耗品:购入的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3) 盘点方式、时间:
1)年中、年终盘点。
2)存货:由指定管理人员、仓库管理员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行全面总清点一次,时间为:年中盘点时间是6月29、30日;年终盘点时间为12月30日、31日。
3)财务:由财务部主管会计盘点。
4)财产:由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清点。
5)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各部门及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时间为每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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